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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 balisoultrips.com(以下简称“公司”)与客户订立,前提是客户遵守在 balisoultrips.com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上使用旅游服务搜索与预订系统的相关条款。

1. 协议范围与定义

1. “客户”系指就旅游服务的搜索及/或预约(预订)向本网站提出服务请求的自然人,以及客户所代表并为其利益行事的第三方、与其同行(或由其陪同)之人员(包括未成年人)。

2. “旅游服务”是指网站所载明的服务及其消费者属性与信息。旅游服务可包括由住宿、交通、接送、观光游览及其他服务构成的服务套餐。

3. 客户通过预订系统(填写预订申请表),在自行或在网站管理员协助下搜索所需的旅游服务并形成订单(旅游服务预订请求),并为旅游服务的搜索及/或预约(预订)支付费用。

4. 公司应根据客户在预订请求中载明的条件,并由客户承担费用,代表客户为向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之目的而履行法律及其他行为:

• 按客户预订请求中载明之条件(日期、时间、人数、价格)核查旅游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按该等条件提供客户所订服务的能力(下称“已订服务套餐”)。

• 通过服务提供方为客户预留(预订)已订服务套餐,直至客户足额支付该套餐费用。

• 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由客户承担费用向服务提供方购入已订服务套餐。

5. 符合客户预订请求条件之旅游服务(旅游服务套餐)由网站相关预订页面及/或电子文件《订单详情》及/或电子票所列之服务提供方向客户组包并提供。

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公司的义务:

2.1.1. 为通过服务提供方筛选及/或预约(预订)符合客户预订请求所载特征之旅游服务之目的,履行相应法律及其他行为。

2.1.2. 向客户提供旅游服务的消费者属性、服务提供方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等信息,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信息。

2.1.3. 接受客户就旅游服务所作之付款,并由客户承担费用向服务提供方购入已订服务套餐。

2.2. 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2.2.1. 要求提供履行本协议所必需之客户资料。

2.2.2. 在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在形成预订请求过程中提供之个人数据。

2.2.3. 如客户未提供、迟延提供或提供不准确之履约所需资料和/或文件复印件,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款或其他义务,公司有权拒绝履行本协议。

2.2.4. 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聘用第三方参与。

2.3. 客户的义务:

2.3.1. 在形成订单(填写预订请求)、预约及支付之前,应当自行了解网站所示全部旅游服务信息,包括消费者属性、提供时间、证件要求及提交时限、支付条款、可能的限制(年龄、健康等)及潜在风险;如需更多信息,请按网站所示联系方式与管理员联系。

2.3.2. 在预订请求中或通过网站管理员提供履行本协议所需资料(如年龄、姓名、护照信息等),并最迟于服务提供前至少48小时(即行程拟定日期和时间之前)提交。若预订条款或网站另有时间要求,从其规定。

2.3.3. 准确提供住宿地址、酒店/别墅名称,并附上 Google 地图链接以避免同名或近名导致的错误;同时提供准确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或其他可用联系方式,以便客户与管理员即时联络。

2.3.4. 依网站及/或《订单详情》、电子票、控制面板中载明之旅游服务提供条件(价格标准)及时付款。

2.3.5. 在合理期限内并至少于服务提供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网站管理员任何妨碍提供服务之情形。

妨碍提供服务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各类疾病及相关医学禁忌。客户应发送通知至以下地址以说明上述情形:balisoultrips@gmail.com。

管理员在收到通知后,将视具体情况并与服务提供方协同,决定是否可取消行程、变更预订、退还已付费用等。

2.3.6. 在服务开始前自公司获取提供服务所需文件(电子票)。公司将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短信)发送含电子票链接的控制面板或直接发送电子票。客户须仔细核对所收文件(订单详情、电子票),如发现错误应立即通知公司。

2.3.7. 按时到达集合地点(酒店、机场、火车站、集合点等)。无论任何原因,如未到场(迟到)导致无法出发,视为客户放弃接受旅游服务,已付预付款/服务费不予退还。

2.3.8. 在服务期间持有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有效之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含极限运动险)。公司仅提供预订服务,不提供保险保单。

2.3.9. 旅途中遵守个人安全规则。

2.3.10. 妥善保管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旅游服务期间交付之物品与设备;如发生损坏、遗失、毁损,客户应按服务提供方收费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3.11. 如服务提供方存在未履行、未提供或不适当提供旅游服务之情形,应立即通知公司。

2.3.12. 如客户不仅以自身名义且为他人之利益订立本协议(无论该等人员是否在预订请求中列明),客户应使相关人员知悉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全部信息,并保证其有权为他人利益订立交易。客户及订单中所列人员应遵守本协议之全部条款。对于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之履约,客户对公司承担责任。

2.4. 客户享有以下权利:

2.4.1. 在订立本协议时,获得服务提供方向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

2.4.2. 在支付公司因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违约金后,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协议。

3. 服务提供程序

3.1. 网站管理员在收到客户含所选旅游服务、拟定服务日期、人数等信息之“预订请求”后,将通知客户已收妥并正在处理。处理期间,管理员将联系旅游服务提供方核实其是否具备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之能力。

3.2. 如服务提供方无法提供所订旅游服务,管理员将通知客户,且本协议视为解除。

3.3. 如收到服务提供方可向客户提供所订旅游服务的确认,管理员将通过电子方式向客户发送电子文件《订单详情》,其中载明服务提供方的可供给能力、旅游服务费用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付款条件及可能的服务日期等。

旅游服务的消费者属性、可能的限制(年龄、健康等)、潜在风险等信息已在网站发布;客户应依本协议第2.3.1条之规定自行了解上述信息。

3.4. 客户在阅读收到的《订单详情》后,应回填《订单详情》电子文件,注明其个人信息(姓、名、父名〈如适用〉、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并对《订单详情》进行核对。

客户将含其个人数据之《订单详情》发送至公司地址,及/或向网站管理员提供个人数据,即视为客户同意公司使用、处理并保存其个人数据。

客户通过向网站管理员发送含所订旅游服务全部必要信息及其个人数据之《订单详情》,确认同意购买旅游服务。客户点击“发送”(SEND)或“预订”(RESERVE)按钮后,即视为《订单详情》已发送至网站管理员。

3.5. 客户应按《订单详情》中载明的方式支付旅游服务费用。预订旅游服务可能以支付预付款为强制性条件。

3.6. 管理员在内部预订系统中生成客户订单并提交给服务提供方。收到服务提供方的预订确认后,管理员将以电子票形式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客户。电子票包含客户提供的信息以及全部服务条款(日期、时长、服务提供方、价格等)。电子票及/或其链接将发送至客户所留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

管理员收到客户同意并向其发送电子票后,视为以客户名义完成旅游服务之预订,预订即告“达成”。

3.7. 如需变更已达成预订之条款(变更服务提供条件),公司将立即就拟变更的条款(提供时长、消费者属性、价格等)及变更原因通知客户。客户在收到通知后,应告知管理员其是否同意变更——即向管理员发送同意变更之确认或拒绝按变更条款接受服务之通知。

如收到客户同意变更之确认,服务提供方将按变更后的条款提供旅游服务。

如客户拒绝按变更条款接受服务且服务提供方亦无法按原预订条款提供服务,则该预订取消。取消后,公司可按客户选择重新预订同类或其他服务,或在扣除已发生之实际费用后向客户退款。

如在48小时内未收到客户同意或拒绝之回复,视为客户同意变更。

3.8.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有权取消预订:

— 客户未提供所需补充信息与文件,或所提供信息不准确(电话号码、入住地址〈含酒店名称、房号等〉)。

— 未付款或延迟付款。

3.9. 客户取消预订之条件,取决于所提供旅游服务之类型、预订条款(不定期或固定日期)、付款条件,以及客户向公司发送放弃接受服务通知之时间点。

3.9.1. 如已达成预订为不定期,或需视成团人数及/或天气等条件确认具体日期,则客户可在确定固定服务日期之前取消预订。

2.9.2. 如已达成预订载明固定服务日期,且唯一条件为客户全额付款,则取消时公司及/或服务提供方有权按下列标准自客户已付金额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及违约金:

— 距服务提供时间少于48小时提出取消:扣除旅游服务价格的100%。

— 至少提前48小时提出取消:扣除旅游服务价格的50%。

违约金适用之其他条件及比例,得由预订条款另行规定。

3.9.4. 如已达成预订为固定服务日期,但并未要求提前付款,则取消时客户仍应按照本协议第3.7条之规定,向公司及/或服务提供方支付实际发生费用及违约金。

4. 付款条款

4.1. 本协议第1.4条所述服务费用已包含于服务提供方向客户提供之旅游服务价格中。该价格载于网站相应预订页面及电子票。

如网站、订单详情与电子票之价格信息不一致,以电子票所载价格为准,并视为客户已接受。

4.2. 客户在支付其所预订之旅游服务费用时,同时已支付本协议第1.4条所述之服务价格。

4.3. 旅游服务之付款条件载于《订单详情》及电子票中。付款条件可能要求客户预付部分费用(预付款)或全额支付。

4.4. 依据付款条件,客户应向公司或服务提供方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4.5. 付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入账至公司或服务提供方的结算账户,或以向公司或服务提供方之代表交付资金的方式完成。

5. 协议期限

5.1. 本协议自客户形成预订请求且网站管理员确认收到该请求之时起生效,直至双方完全履行各自义务,或依本协议规定之程序终止为止。

如预订条款约定由公司代收代付,则当公司向客户发送电子票形式的预订确认,并将客户款项自公司转付至服务提供方时,视为公司对客户之义务已完全履行。

6. 变更与终止

6.1. 本协议可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变更或终止,或按本协议之其他规定予以处理。

6.2. 公司有权自客户依本协议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之费用及违约金。

7. 责任与索赔程序

7.1. 公司系客户与网站所载旅游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信息中介。

7.2. 在预订条款约定由客户通过公司支付旅游服务费用的情形下,公司就客户可通过服务提供方进行预订的可用性,以及代表客户向服务提供方付款之事项对客户承担责任。

如因无预订及/或未付款而被服务提供方拒绝提供旅游服务,公司有义务与服务提供方协调解决向客户提供服务之问题。

如未能解决,且因无预订及/或未付款而未向客户提供服务,则公司应按客户选择为其预订同类或其他旅游服务,或向客户退款。

7.3. 公司不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

7.3.1. 服务提供方向公司提供并由公司在网站发布之信息的准确性。

7.3.2. 服务提供方按预订向客户提供的旅游服务之数量、质量与条件;该等责任由服务提供方承担。

7.3.3. 天气、道路、海况、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或任何影响服务提供之其他因素。

7.3.4. 因提供旅游服务而导致客户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之任何损害。

7.3.5. 因中断、延误或其他系统事故、交通工具故障等所致之任何损害或损失。

7.3.6. 因居留、过境或目的地国家发生敌对行为、骚乱或战争而引发的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害所致之损失;以及旅途中因健康状况需要撤离或遣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汽车、摩托车、步行、水上漂浮、潜水、在船上或岸上,或在任何其他场所或交通方式发生之情形)。

7.3.7. 在服务提供期间或服务结束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之任何个人物品。

7.4. 客户应就预订所需资料之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对公司承担责任。

7.5. 客户应就其已预订旅游服务的按期付款对公司承担责任。

7.6. 客户应就旅游服务过程中所使用之全部物品与设备对服务提供方承担责任,并承担因其造成损坏或遗失所产生之费用、部件或设备更换费用。

7.7. 如预订条款约定由公司代为支付旅游服务费用,则客户就服务提供方未为其完成预订及/或未代其支付费用之索赔,应向公司主张。

7.8. 服务提供方应就公司转交之关于旅游服务数量、质量与提供条件之索赔进行处理。

7.9. 在收到索赔后,网站管理员或服务提供方,或双方共同,视索赔理由分别采取提供替代旅游服务、退还部分费用或全额退款、或驳回索赔等方式处理。

7.10.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之全部争议与分歧,双方应以友好方式解决。客户可在旅游服务提供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索赔;公司自收到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进行审理。